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保障內容 | 給付內容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依約給付之。 | 「當年度保險金額」、「應已繳總保費」二者取其大。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依約給付之。 | 「當年度保險金額」、「應已繳總保費」二者取其大。 |
|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依約給付之。 | 每年給付基本保險金額的5%,給付期限為10年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依約給付之。(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 基本保險金額x(5%~100%)(依重大燒燙傷1~6級給付比例計算) |
| 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約定的「重大傷害失能」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依約給付之。 | 基本保險金額x50%x(50%~100%)(依失能程度1~6級給付比例計算) |
|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依約給付之。 | 陸地/水上/空中-額外給付基本保險金額200%(以給付一次為限) |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非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依約給付之。 | 火災/電梯/溺水-額外給付基本保險金額100%(以給付一次為限) |
| 意外身故遺族關懷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依約給付之。 | 基本保險金額x6%(一次給付) |
註: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上述「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保誠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險期間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保額限制(NT$) |
|---|---|---|---|
| 5年 | 躉繳 | 20~65歲 | 最低100萬 最高3,000萬 |
| 7年 | |||
| 10年 | |||
| 15年 | 躉繳 | 20~60歲 | |
| 20年 | 躉繳 | 20~55歲 |
(1)所有年期之總累計保額不可超過NT$3,000萬。
(2)單一保單主約最低年繳化保費為NT$4,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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