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保誠人壽「家倍安心減額定期壽險-分期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若繳費方法為期繳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2)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若繳費方法為期繳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2)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年,另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期限為10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判定其該事故造成身體蒙受之傷害符合條款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其金額按「基本保險金額」乘以條款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約定的「重大傷害失能」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0%乘以條款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的50%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所約定「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另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1)搭乘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一倍給付。

(2)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二倍給付。

(3)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三倍給付(同時符合上述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非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條款所約定「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另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符合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自身故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一個月給付意外身故遺族關懷保險金予身故受益人,給付期限為六個月。

註1: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完全失能、「重大傷害失能」或重大燒燙傷後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的限制請見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

註2:「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在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所發生的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及溺水意外傷害事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士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電梯」係指設計專為載運人員之箱型升降電梯,但不包括電扶梯、貨梯、汽車升降梯、其他升降器具、非載客專用及未經完工驗收之電梯。於溺水意外傷害事故中所定義之「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

投保規定

保障期間繳費期間投保年齡保額限制(NT$)
5年躉繳或分期繳3年20~65歲最低100萬~最高2,000萬
7年
10年躉繳或分期繳5年
15年躉繳或分期繳10年20~60歲
20年躉繳或分期繳15年20~55歲

1.房貸壽險累計最高保額2,000萬。

2.保險金額不得大於銀行借貸金額的100%。

3.職業等級屬5、6級及本國人移居國外或在國外(含大陸)工作者,房貸壽險累計最高保額限1,000萬。

4.分期繳:單一保單,年繳化保費必須大於4,000元(含),且單次繳費總額亦必須大於600元(含)。

5.投保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ANDTLN2 3/17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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