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保誠人壽「e保庇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手術給付方式實支實付(核實)、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同一保單年度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六、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七、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八、手術費用。

九、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前項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藥癮治療、預防性手術、變性手術。

二、成藥。

三、指定醫師費。

四、人體試驗、但經全民健康保險專案批准給付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手術費核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門診手術最高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同一保單年度給付以三次為限。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滿一年且一年內無理賠紀錄者,本公司於次一保險年度內將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提高百分之五,惟於理賠給付紀錄發生之次一保單年度回復原投保之「保險金額」,並按本項前段之約定重新計算。

前項無理賠增額之比例以提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手術診療時,對於同一次住院或門診手術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因無法提供收據正本且未申請保險金者,本公司改依下列方式給付:

一、「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五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其「保險金額」。

二、「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五,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三次為限。

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九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門診手術;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六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 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五十歲為限。 除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金 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一項約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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