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險

保誠人壽「e把照一年期長期照顧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一年內每屆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將於每週月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累計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身故時,於當年度內仍有未領取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金額,依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前項所稱預定利率係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第一項所稱之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滿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七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 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八十四歲為限。 除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間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 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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