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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長期照顧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110)」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一年內每屆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將於每週月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保證給付十二次。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累計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如被保險人身故時,於當年度內仍有未領取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金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前項所稱預定利率係為年利率百分之一。

本條所稱週月日,係指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滿一月的相當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月日。

投保規定

主約目標保險費100萬元以下:1萬~2萬元。

主約目標保險費100萬元(含)以上:1萬~3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本附約續保年齡最高以 「保險年齡」八十四歲為限,若主契約為年金保險,本附約被保險人續保時,不得晚於主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 滿日。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保險金額」及依規定陳報主 管機關之每單位「保險成本」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倘要保人不同 意該項「保險成本」,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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