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保誠人壽「薪享幸福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四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月之相當日仍生存者(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失能收入補償保險金,惟不超過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前一日。

被保險人致成二項以上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四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失能收入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經過保單年度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乘以「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四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失能診斷確定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要保人若依前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辦理契約的終止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

投保規定

10年:20歲~55歲。

20年:20歲~45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費的豁免】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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