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保誠人壽「e生必備一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甲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任一「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二項以上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ADDNTB2 3/5 【契約有效期間】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十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 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七十歲為限。 除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間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 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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