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任一「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罹患二項以上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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