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保誠人壽「一路發外幣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109歲(含)止,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有完全失能,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1.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十二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的1%。

2.第十三保單週年日(含)以後:「保險金額」的1.8%。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取其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1.「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1.08。

2.「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註1)。

1.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十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或致成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註1)。

(2)「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

被保險人於第十二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或致成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註1)。

(2)「保險金額」。

2.若要保人選擇指定分期給付,得事先約定欲分期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5、10、15、20、25年)。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或「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失能者,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保險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公司依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盈餘,作為下列紅利給付之基礎:

1.年度紅利:自第二保單週年日起,依當時已宣告之年度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紅利:

(1)現金給付。

(2)儲存生息。

2.長青紅利/長青解約紅利:

(1)長青紅利:自第十二保單年度起,於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紅利予要保人。

(2)長青解約紅利:自第十二保單年度起,於要保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時,依要保人終止或減少之「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仍有要保人未請求或本公司應給付之保單紅利金額及其利息,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註1:若已依保單條約定豁免保險費者,仍以未豁免狀態計算其各項保險金給付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上表所列「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本公司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完全失能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任。

※除外責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殺未逐、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或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者、或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本公司不負給付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之責任。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六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 入匯率。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 關或其指定機構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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