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保誠人壽「富貴225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2.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2)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3.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保誠人壽改以下列約定辦理,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至「保險年齡」達16歲之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2.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2)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殘廢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扣除「累計已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3.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99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1)繳費期間內:「表定年繳保險費」的1.2%(元以下四捨五入)x「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x已經過保單年度數。

(2)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金額」的2.25%。

2.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前項生存保險金採月給付方式,本公司將每一保單週年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預定利率(年利率2.25%)換算為每月應給付金額,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給付之。

1.年度紅利:保險契約屆滿第二保單年度且保險契約仍然有效時,本公司分配予要保人之每一年度之年度紅利金額,應由本公司董事會依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再依各該保險單之貢獻比例計算個別之年度紅利金額,自保險契約之第二保單週年日起給付。保險契約之年度紅利是自第二保單週年日(含)起之各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已宣告之年度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年度紅利:

(1)現金給付(2)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3)抵繳應繳保險費(4)儲存生息。

2.長青紅利及長青解約紅利:保險契約自第六保單年度起且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之身故、完全殘廢或達「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將依當時有效之長青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保險契約自第六保單年度起且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若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約定終止保險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將依當時有效之長青解約紅利金額,依照終止或減少部分相對「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予要保人。

註: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當時「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加計以2.25%之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保險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註:「保險期間屆滿日」係指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投保規定

保險期間繳費年期投保年齡保額限制------------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6年期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本契約條款 第十三條與 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加計利息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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