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倘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者,其指定無效。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七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六六。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之「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搭乘陸地、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 保險期間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限額(以元為投保單位) |
|---|---|---|---|
| 至被保險人保險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 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 付身故保險金,改依 第十九條及 第二十條約定辦理,不因本契約終止而無效。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6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