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計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七保單週年日起至「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九歲(含)止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應已繳總保費」的百分之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時,除前項分期定期保險金之給付外,本公司並將按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按本條第一項約定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成為不分紅保單,不享有紅利分配。
本公司依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之可分配盈餘,作為下列紅利給付之基礎:
1.年度紅利:自屆滿第七保單年度起,依當時已宣告之年度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紅利:
(1)現金給付。
(2)儲存生息。
2.長青紅利/長青解約紅利:
(1)長青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保險年齡達11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紅利予要保人。
(2)長青解約紅利: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要保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或減少「保險金額」時,依要保人終止或減少之「保險金額」比例計算,給付當時適用之長青解約紅利予要保人。
※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仍有要保人未請求或本公司應給付之保單紅利金額及其利息,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ACLPEN10 5/10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 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本契約條款 第十三條與 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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