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下列約定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13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的10%。
二、第14保單週年日:「保險金額」的20%。
被保險人於第15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以當時「保險金額的1.2倍」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1.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應已繳總保費的1.06倍」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要保人選擇指定分期給付,則保險契約效力改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終止。
2.若要保人選擇指定分期給付,得事先約定欲分期給付之「指定保險金」及「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開始給付分期定期保險金後,保單不再享有紅利分配。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或完全失能者,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每年依分紅保險業務之實際經營狀況且考量未來長期之分紅績效,核定該年度可分配之年度紅利及滿期紅利,作為下列紅利給付之基礎:
1.年度紅利:自第6保單週年日起,依當時已宣告之年度紅利金額給付予要保人。要保人可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領取年度紅利:(1)現金給付(2)儲存生息。惟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若仍有要保人未請求或本公司應給付之年度紅利金額及其利息,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2.滿期紅利:被保險人於第15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依當時有效之滿期紅利金額給付予滿期保險金受益人。
0~16歲:1萬美元~50萬美元。
17~70歲:1萬美元~20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依指定美元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 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所稱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美元收盤價即期買入匯率。 倘當日無匯率,則以下一個營業日之匯率計算,但本公司得變更此匯率參考機構並報送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及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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