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依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一點一再乘以「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為單位)所計得之金額給付。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按「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15足歲~65歲。
15年:15足歲~60歲。
20年:15足歲~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其 他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 第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ACINTB3 4/13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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