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保誠人壽「珍心愛護防癌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 初期或輕度 )」且未曾申領過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者,按「診斷確定日」依下列方式給付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以給付1次為限。

(1)第一保單年度,給付「應已繳總保費」。

(2)第二保單年度(含)起,給付「保險金額」的10%。

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 ( 初期 )」或「癌症 ( 輕度 )」時,僅給付一種癌症 ( 初期或輕度 )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 重度 )」者,按「診斷確定日」依下列方式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1次為限。

(1)第一保單年度,給付「應已繳總保費」。

(2)第二保單年度(含)起,給付「保險金額」。

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癌症 ( 重度 )」時,僅給付一種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給付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後,則不再給付癌症 ( 初期或輕度 ) 保險金。若曾申領癌症 ( 初期或輕度 ) 保險金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癌症 ( 初期或輕度 )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 ( 重度 )」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以後者,給付「保險金額」x50%,以給付1次為限。

同時罹患二種以上「特定癌症(重度)」時,僅給付一種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商品所保障之「癌症」係指保險契約生效日前被保險人未曾罹患癌症且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始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初期)/(輕度)/(重度)」或「特定癌症(重度)」。

註 :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保單條款約定給付之。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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