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百六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期間屆滿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條件時,且自「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仍生存者(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總共給付三次,不受本附約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領取「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未達三次者,本公司按未給付次數之總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ACCNTR3 1/5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十、本附約所稱「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 曾罹患癌症,而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始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續保者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惟中途加保本附約且加保 之當年度本附約生效日未滿九十日續保者,則自本附約加保生效日起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 制。 十一、本附約所稱「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 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附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八十五歲為限;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 被保險人子女,其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二十三歲為限。 除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費,本附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本附約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間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 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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