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接受標靶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本項給付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住院且必須接受手術治療時,就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未住院但必須於醫院門診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門診手術,每次門診手術按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癌症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接受放射線治療時(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乘以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皆以一日計算。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而接受化學治療時(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乘以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皆以一日計算。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 留院: (一)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所致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者。 (二)符合癌症末期(第三、四期)狀態,經醫師判定不再做治癒性醫療,需在醫院接受紓解性治療 者。 十二、本附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 出院日止之期間;但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一次住院辦理。若被保險人於 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就出院後再次住院部分不併入每次住院期間之計算,亦不給付各項 保險金。 ACCNTR2 1/6 十三、本附約所稱「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而自本附約 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始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癌症。續保者不受前述 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惟中途加保且加保之當年度…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依續保當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 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附約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八十五歲為限;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 被保險人子女,其續保年齡最高以保險年齡二十三歲為限。 除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費,本附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於本附約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間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 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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