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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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的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兩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的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本附約所定義之「癌症」而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因癌症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出院療養期間,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至本附約所稱之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按醫院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或X光檢查等之全部費用)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最高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貳佰元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二十次。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 本附約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 責任。 本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約定辦理。 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附約的停效與復效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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