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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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時之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7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樣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本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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