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期壽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5足歲~70歲(但不可高於或低於主契約投保年齡)。

最高續保至75歲。唯續保年期不得長於主契約之保障年期。

(1)10萬元~1,000萬元。

(2)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所有定期壽險保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樣本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十一條 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於保險期間屆滿時,雙方若無反對的意思表示者,視為續保,要保人應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為續保開始日。但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六歲或主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者,本附約不得再行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係依照續保生效當時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性別、體況及保險金額 重新計算保險費。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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