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第一金人壽「一年期帳戶型定期壽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10~1000萬元。且保額不得超過主契約保額的倍數如下:

年齡主契約保額倍數
15足歲~50歲2倍
51~65歲1倍

「保險費」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保險成本。

第一金人壽每月依被保險人的性別、保險年齡及單位數計算每月成本。

第一金人壽每月將本附約之保險費,併同主契約的保險成本依主契約約定之方式收取之。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本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應得之人。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 五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本附約續保時,續保保險費係依照續保生效當時已報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 性別、體況及保險金額重新計算保險費。 3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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