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第一金人壽「享安家定期壽險-乙型(躉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20足歲~60歲:100萬元~4,000萬元。

61歲~65歲:100萬元~300萬元。

甲型:

‧躉繳。

‧分期繳:7、10、15、20、30年期。

乙型:

‧躉繳。

‧分期繳:10、15、20、30年期。

繳別保障年期
躉繳平準型(甲型)7~30年 遞減型(乙型)10、15、20、30年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平準型(甲型)7、10、15、20、30年 遞減型(乙型)10、15、20、30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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