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最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最高額者,給付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全殘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扶助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 投保年齡 | 20歲~60歲 | 61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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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額限制 | 100萬元~6000萬元 | 100萬元~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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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必須少於(含)未償還借貸期間。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 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3 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與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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