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5年期 | 20年期 | 70歲歲滿期 |
|---|---|---|---|
| 承保年齡 | 18足歲~66歲 | 18足歲~51歲 | 18足歲~66歲 |
| 續保年齡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66歲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51歲 | 不可續保 |
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最高投保金額:300萬元。
累積最高保金額:
非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300萬(含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300萬)。
本公司有效契約之保戶:600萬(含同業網路投保通路累積不得超過6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樣 本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二十三條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不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重新計算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為寬限期間,要保人若於寬限期間內未交付續保保險費或已通知本 公司不續保者,本公司視為不同意續保,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被保險人在前項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 欠繳之續保保險費。但若要保人已通知本公司不續保,或被保險人之續保保險年齡不符第二 項約定,或有第三項或第五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 第十條及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經過期間於續保後仍予延續計算,而不以續保生效 第 2 頁 / 共 9 頁 日重…第 23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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