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樣險人於死。本、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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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樣險人於死。 本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第 13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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