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第一金人壽「金安家定期保險-乙型(躉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運大眾運輸工具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二倍給付。

三、搭乘航空大眾運輸工具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三倍給付。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中較高額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約定給付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及「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於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另按「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須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三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第一次「關懷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其後每隔一年於身故日之相當日(同一月日,如無同一月日者,為同月之最後一日)給付「關懷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共計五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於給付期間得向本公司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關懷保險金」餘額以1.00%之年利率一次貼現至申請日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關懷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投保規定

1.20足歲~65歲。

2.投保年齡+保障年期必須<=80歲;保障年期必須<=未償還借貸期間。

20足歲~60歲:100萬元~4,000萬元。

61歲~65歲:100萬元~300萬元。

繳別保障年期
躉繳平準型(甲型):7~30年 遞減型(乙型):10、15、20、30年
年繳、半年繳、 季繳、月繳平準型(甲型):7、10、15、20、30年 遞減型(乙型):10、15、20、30年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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