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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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四保單年度(含)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10年期 | 15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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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齡 | 0歲~84歲 | 0歲~75歲 | 0歲~68歲 | 0歲~63歲 |
1.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新臺幣7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四項、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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