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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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傷害失能者,本公司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其金額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傷害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傷害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重大傷害失能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之和,最高以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重大傷害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若重大傷害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害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應按前次失能給付比例乘以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基本保額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同一保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須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三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依下列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一倍給付。
二、搭乘水運大眾運輸工具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一倍給付。
三、搭乘航空大眾運輸工具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一倍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20足歲~65歲
2.投保年齡+保障年期必須<=80歲
20足歲~60歲:100萬元~6,000萬元
61歲以上:100萬元~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4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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