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為第五至六級者,本公…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十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百分之七十給付「生存保險金」;若於第三十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五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將返還身故當時傷害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給付「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保險金」外,另將返還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當時傷害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
|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 |
|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 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各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應給付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
|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 |
|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第一級殘廢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各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應給付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第二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
|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且其中一項為第一級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按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給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第二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該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者,除符合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或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之申領條件外,並符合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 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倍,扣除已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給付「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 付「全殘保險金」外,另將返還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傷害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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