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第一金人壽「安心100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含)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下列二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含)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下列二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應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各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應給付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第一級失能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各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應給付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第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第二至十一級失能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各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應給付金額較高者擇一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以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須符合附表三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每一保單年度 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七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以前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一,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 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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