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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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
| 保額限制 | 最低100萬元~最高1000萬元(以萬元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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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齡 | 10年期:15足歲~70歲 20年期:15足歲~60歲 30年期:15足歲~50歲 |
| 繳別 | 年繳 |
| 最低保險費限制 | 年繳保險費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 |
| 繳費方式 | 首年度:匯款、郵局劃撥、ATM與信用卡 續年度:金融機構轉帳(享有1%保費折扣)、自行繳費(便利超商、匯款、郵局劃撥與ATM)、信用卡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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