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條款第十五條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倍 |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 |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應給付金額較高者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倍 |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 |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成第一級殘廢時,如同時符合前項二種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依應給付金額較高者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給付「意外第二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須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三重大燒燙傷範圍之規定。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一,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再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萬分之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 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全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診斷確定日為準, 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一倍,給付「全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殘保險金。 第十七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按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