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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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台幣/元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保障內容 | ||
|---|---|---|---|---|
| 1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 | 按意外傷害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 |
| 2 | 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 按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和」 | |
| 3 | 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 按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 | |
| 4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5日仍生存者 | 按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25%給付。每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最高以一次為限。 | |
| 5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 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一 | |
| 6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 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入住加護病房者 | 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外,將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一 | |
| 7 | 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 身故者 | 按身故當時「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並按日數比例退還傷害險部份未滿期保險費 |
| 8 | 一般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 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 | 按第一級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並按日數比例退還傷害險部份未滿期保險費 | |
| 9 |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 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 | 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保額限制 |
|---|---|---|
| 15年 | 15足歲~60歲 | 30萬~500萬(保額以新台幣萬元為單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 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或「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導致被樣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本級殘廢程度之一,而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依 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依 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一般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2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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