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第一金人壽「真鑫意定期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有效且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應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契約效力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期間為自初次符合前項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的診斷確定日起十年內之期間。且自初次診斷確定日後,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變動或再次符合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項保險金之給付期間不因此延長,且給付不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因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僅得申請一次「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仍有未支領之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得以年利率百分之一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內,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5頁 / 第27頁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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