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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臻還本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後,除不再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外,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身故者,則無本條之給付。

一、應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三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當時保險金額及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五倍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二倍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二倍
行人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二倍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二種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及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第一級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第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五倍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二倍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二種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致成失能當時保險金額及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所對應之給付金額給付「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三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的五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且至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給付「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或本契約效力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期間為自初次符合前項第一級至第六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6-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下列意外傷害事故類 型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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