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 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完全失能保險金」及「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前開診斷確定日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無同一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二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完全失能保險金」及「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無同一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繼續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未曾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1.診斷確定完全失能者。
2.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者。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或自應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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