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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金人壽「新照護九九長期照顧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並於前開診斷確定日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無同一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無同一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繼續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保單條款第十一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續期保險費,且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豁免本契約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並按日數比例返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保單條款第九條及保單條款第二十八條之約定即不再適用;惟若有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情形,且仍於繳費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0年期20年期
投保年齡15足歲-65歲15足歲-6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 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日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 零六倍扣除依 第十條至 第十三條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要保人依本契約 第二十八條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 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第十七條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豁免續期…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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