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含)起,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前項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下列二款金額之總和:
一、「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五,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中所對應之生存保險金係數所得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五,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中所對應之生存保險金係數所得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險單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期期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將被保險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美元) |
|---|---|---|
| 4/6/10年 | 0歲~15足歲(不含)以下 | 3,000美元~2.5萬美元 |
| 4年 | 15足歲(含)以上~76歲 | 3,000美元~1,000萬美元 |
| 6年 | 15足歲(含)以上~75歲 | |
| 10年 | 15足歲(含)以上~7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 6 頁 / 第 16 頁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 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 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 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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