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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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按其身故或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
一、保險契約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為「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二、保險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為「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較高者,再扣除已領之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 「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105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保險契約仍有效時,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或「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兩者金額較高者,再扣除已領之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後,給付「祝壽保險金」,保險契約效力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且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嚴重阿茲海默氏症或嚴重巴金森氏症之特定疾病時,保險公司按保險契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特定疾病:
(一)嚴重阿茲海默氏症: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DR)評估達重度(3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二)嚴重巴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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