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之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死亡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年繳化保險費總和」金額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將再依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二倍給付;或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若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始致成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外,其「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事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本契約之意外殘廢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被保險人若係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按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當時之保險金額加計「年繳化保險費總和」金額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將再依下列約定項目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二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或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者,按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再依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
四、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再依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給付「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若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始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不適用第一項第二至四款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面積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附表二),經醫院診斷確定並住院或門診治療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而未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化保險費總和」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下列約定為限。但受益人已受領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應給付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一、一般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總和:以本契約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 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依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若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始致成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不適用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外,其「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3 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確定其…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