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泰人壽「失能保險附約免責期-30天」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投保金額為單位
1.全部失能 免責期,分為 每月給付金額 最高給付期限15/30/60/365天 投保金額 至60歲
2.部份失能 每月給付金額 每月給付期限投保金額50% 2年
3.復健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給付復健門診保險金,最高 每日給付復健住院保險金,最高投保金額4% 投保金額10%
4.傷殘裝置保險金 最高金額投保金額400%為限

註:

復健門診或醫療保險金:每次失能期間給付復健治療總額累計最高分別以保險金的六倍為限。

傷殘裝置保險金:被保險人全部失能後,經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須添購輔助行動之傷殘裝置輔助用品或器材,倘被保險人連續受領「全部失能保險金」達6個月以上者,將溯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就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費用給付「傷殘裝置保險金」。但每種輔助用品或器材之添購以一次為限,且每次失能期間所添購之輔助用品或器材之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4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全部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被保險人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行為、毆鬥 行為(正當防衛不在此限)、麻醉或酗酒所致事故。 2、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3、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之爆炸、灼燒或輻射。 4、從事車輛競賽、特技表演、潛水、滑水、駕駛滑翔機具、跳傘、角力、摔角、空手 道、跆拳道、馬術、拳擊之行為。 5、吸食毒品、迷幻劑或興奮劑等違法藥品,精神官能症、精神分裂等精神病症。 6、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7、懷孕或分娩,但因懷孕或分娩所致之合併症狀而致全部失能者,不在此限,惟其免 責期間自懷孕事實終止日起算滿三個月後始行開始。 【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死 亡時,其得受領而未受領之保險金之受益人為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2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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