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安泰人壽「失能保險附約免責期-365天」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投保金額為單位
1.全部失能 免責期,分為 每月給付金額 最高給付期限15/30/60/365天 投保金額 至60歲
2.部份失能 每月給付金額 每月給付期限投保金額50% 2年
3.復健門診或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日給付復健門診保險金,最高 每日給付復健住院保險金,最高投保金額4% 投保金額10%
4.傷殘裝置保險金 最高金額投保金額400%為限

註:

復健門診或醫療保險金:每次失能期間給付復健治療總額累計最高分別以保險金的六倍為限。

傷殘裝置保險金:被保險人全部失能後,經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須添購輔助行動之傷殘裝置輔助用品或器材,倘被保險人連續受領「全部失能保險金」達6個月以上者,將溯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就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費用給付「傷殘裝置保險金」。但每種輔助用品或器材之添購以一次為限,且每次失能期間所添購之輔助用品或器材之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4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六條 要保人於收到包括本附約之主契約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得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 單雙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 自送達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後,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3– 【效力的終止(一)】第 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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