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所投保的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國際航空定期班機,於搭乘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或致成主契約條款第二條中所定義之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另行給付額外之保險金,其金額為該主契約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完全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且不論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持有多少適用本附加條款之保單或有效保額,本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的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
如被保險人係搭乘銜接前述國際航空定期班機之國內航空定期班機者,如轉機滯留時間未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於該次國內航空定期班機上亦享有第一項所述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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