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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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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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門診手術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門診診療且經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 按「保險金額」x0.25~100倍給付。 |
| 住院手術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約定之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 按「保險金額」x0.25~100倍給付。 因接受手術致同一次住院日數超過三十天(含)以上者: 另按「保險金額」x0.5x(0.25~100倍)給付。 |
| 重大手術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 按「保險金額」x50倍給付。(每年以一次為限) |
| 特定處置治療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必須接受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接受處置治療者: 按「保險金額」x0.5~50倍給付。 |
| 人工全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必須接受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者: 1.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 2.另按「保險金額」x50倍給付。(每側關節每年以一次為限) |
| 人工全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必須接受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者: 1.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 2.另按「保險金額」x50倍給付。(每側關節每年以一次為限) |
| 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診斷必須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者: 1.每次植入每眼時,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 2.另按「保險金額」x50倍給付。(每眼每年以一次為限) |
| 健康增值保險金 | | | | | --- | --- | | 無理賠紀錄期間達3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當次申領保險金增額給付30% | | 無理賠紀錄期間達6年(含)以上但未滿9年 | 當次申領保險金增額給付60% | | 無理賠紀錄期間達9年(含)以上但未滿10年 | 當次申領保險金增額給付90% | | 無理賠紀錄期間達10年(含)以上 | 當次申領保險金增額給付100% |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0~65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配偶:15足歲~65歲,最高續保年齡8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重大手術、特定處置治療、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 工全髖關節再置換、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重大手術、特定處置治療、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全膝關 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第十九條 續保保險費之計算與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 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陳報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後,將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 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 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第 19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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