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 八 條 本契約為非保證續保之人壽保險商品。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期滿後要保人得申請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得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續保時 之保險年齡最高以本契約最高續保年齡為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8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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