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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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分公司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分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6年期:18歲至70歲。
10年期:18歲至70歲。
20年期:18歲至6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21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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