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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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註)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本商品保單條款。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兩年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僅按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總和」=「年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之保險費」X「保單年度數」計算所得之數額。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有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較高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6 / 10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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