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安達人壽「高福康定期壽險(103)」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如果您的計畫有所改變,需要更長的保障,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您可於保單期滿日30日前續保,延長保障最高可至保險年齡七十歲。

一份『低保費、高保障』的定期保險,除了減緩其他經濟壓力外,更可保全家庭收入的穩定,最高可享800萬元保額免體檢。

貼心提供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費,保單持續有效。本商品經本公司同意後,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傷害或完全失能(台、澎、金、馬),保障額外給付最高200萬。

保費首期匯款或劃撥且續期銀行帳戶自動轉帳,可享有保費折扣1%。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依規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同時有本商品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6年期:200萬~1,000萬。

10/15/20/30年期:500萬~1,0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七項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6 條 條款第 6 頁

續保

第十一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且申請續保後之契 約滿期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逾七十歲者,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文件,填妥申請書, 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公司當時銷售之安達人壽高福康定期壽險或其他本公司當時銷售之 同類型定期壽險,此項續保申請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之條 件及續保生效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保險費計算之。 續保之始日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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