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本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本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時,本公司按 第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保 險金。第 18 條 條款第 6 頁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 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 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 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一條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 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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