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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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或完全失能其中一項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5 / 8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 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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